化工是“化學工藝”、“化學工業”、“化學工程”等的簡稱。化工生產工藝多數具有高溫、高壓、易燃、易爆、易中毒、易腐蝕的情況。
化工生產具有以下特點:
1、物料危險性大
2、工藝過程復雜
3、高溫與高壓(低溫和真空)
4、危險源集中潛在危險性、存在條件和觸發因素。
化工產品生產須知:
任何企業生產危險化學品,必須取得相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時,應注意以下方面:
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活動。
2、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門面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3、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4、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5、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1)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2)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3)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4)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5)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6)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7)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